信息检索:
   首页 >>
 
药监部门批准的可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具有哪些特征?
 
作者:ADR监测中心   文章来源:SFDA网站   编辑:邱健珉   发布时间:2008-3-24   点击数:1859   双击自动滚屏

(1)网站开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,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获得了《互

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》(服务范围: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)。

(2)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标示出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》的编号。

(3)网站只能向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,网站具备网上查询、网上咨询(执业药师网上实时咨

询)、生成订单、电子合同等交易功能。

【文字大小: 】 [关闭窗口]              
传世私服 传奇世界私服
  热烈祝贺本网站开通!
版权所有:临沂市药品检验所 技术支持:临沂在线
地址:临沂市启阳路75号 邮编:276000 电话:0539-8056507 传真:0539-8056507
Copyright@2007 临沂市药品检验所 All Rights Reserved